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一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依照本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这样,便于法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审判,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

在我国,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等十个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