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内河航船撞坏了码头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民事诉讼法》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民事诉讼法》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对法院查明事故原因、造成损害的程度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情况是有利的,并对及时审判和进行赔偿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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