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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童工招用的禁止规定

日期:2013-01-09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正处于学习知识和文化,为祖国的未来积蓄力量的阶段,这时尚不具备作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的条件。使用童工不仅剥夺了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育的权利及受教育的权利,甚至会对国家和社会未来劳动力的供给水平产生影响。

限制、禁止使用童工,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中,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龄更小。未成年工为允许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别保护;而童工一般属于为法律所禁止录用的范围,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才得例外。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为16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生理上讲,身体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过重的体力劳动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从心理上讲,与生理上相适应,不成熟,是长知识、培养情操和基本素质的时期,违法招用童工,不仅使童工的身心受到伤害,也造成整个社会劳动力生产的混乱状态。因此,禁止和限制招用童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国家对于童工招用的禁止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得招用童工是《劳动法》的一个一般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招用童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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