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应当注意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因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认定已经生效。①①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从日本等国的实践看,其都是由法官在具体适用时进行解释。那么法官解释的方法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这些问题将是新问题,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去裁量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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