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其股东较多,彼此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状况如何,股东虽然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的效果是有限的,并且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专业性的,无法对公司所有经常发生的、复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三个机构,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设其中的一个机构,尤其是监事会。这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才健全,三个机构之间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才能既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自主权,又保障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属于集体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具体由多少监事组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在制订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组成监事会的人数,监事会即由规定数额的监事组成。法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在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时,至少应当规定为3人或者规定在3人以上,否则即是违法。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两部分监事:一部分是股东代表,另一部分为职工代表。这次修改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作出了最低比例的限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不仅作为财产投资者的股东有监督权,而且作为国家主人的公司职工也有监督权。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是代表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人,所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人数中,应当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低于法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的成员,在监事会中代表职工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甚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了保证监事会正确、适当地行使其职权,法律对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作了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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