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59条至第6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主要有:
1.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即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的义务。即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资产的义务。这一义务只适用于董事和经理,而不适用于监事,因为监事并不执行公司的具体业务。董事和经理的这一义务包括: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竞业禁止义务。这一义务也只适用于董事和经理,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即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损害赔偿义务。损害赔偿义务是指当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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