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董监事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评析〗

第一款规定了人数为 5-19 人,应为单数,但未限制偶数。增加了职工董事,即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值得注意的是,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不应是公司股东。第三款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第四款表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及职务履行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董事会的会议应当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应在章程中规定,一般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 会议事由,虽然第三款有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但最好在章程 中预先作出规定,以避免为此扯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