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董监事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设置及职权的规定。

〖评析〗

要求公司应当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第 50 条规定 一样,由章程规定。[第 50 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 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报酬的规定。

〖评析〗

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不得隐瞒、虚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