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法完善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制度。
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的。本条规定了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务时,才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且副董事长应当召集和 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评析〗
没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相应规定严格,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具有相对灵活性。[第 1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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