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基本与这两方面有关。 法定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公司财 务状况对公司经营状况具有重大的影 响。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将财务监督作为监事会、监 事职权的重要 组成邵分。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公司,他们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做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如果他们 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且,公司利益的最终归属者也是股东,因此,他们执行公司职务时的某些行为还有可能对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避免公司和股东因此所遭受的不利益,监事会、监事应当对其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还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会提出罢免的建议,这就使得监督更加有实质性的意义。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公 司虽是股东的公司,但是,却是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为管理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因此,他们有条件和可能侵犯公司利益,这时,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要由监事会、 监事对其侵害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 会议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监督机关,在其行使监督职权时可能会发现有需要召开股东会会 议,则可以提议召开。同时,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向股东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本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 l 52 条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其行为可能会给公 司造成损失,侵犯公司的权益,此时公司有权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但因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本身可能恰好就是公司的代表机关,那么就会形成 “自己诉自己”的情形。为了防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怠于代表公司行使诉权,作为公 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7)项赋予公司章程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定职权的前提下, 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各项工作,其监督范围 很广,以上列举的职权并不能完全涵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赋予 或减少监事会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职权。原公司法对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规定有很多缺陷, 很难保证其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赋予监事会和 监事更加有效实施监督的职权。例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等等,使得监事会或者监事的监督职权更具有实质意义。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质询、建议及调查权的规定。
〖评析〗
只能在“经营情况异常”时,才有第 2 款之调查职权。但本条并未载明“经营情况异常” 的内容及范围,公司法在这里出现职权与内容规定不协调的瑕疵。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会议的规定。
〖评析〗
意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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