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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设计公司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及成都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票据)纠纷案

日期:2024-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某设计公司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及成都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票据)纠纷案

关键词

背书转让 原因债权 票据债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与上海某设计公司签订了《模型制作合同》,约定由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上海某设计公司制作某项目总体模型及区域模型,总价款为2760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某设计公司依约完成了模型制作并通过了验收。2022年12月28日,上海某设计公司向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书,请求开具262000元商票。2023年1月17日,成都某置业公司受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向上海某设计公司开具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262000元。2023年5月18日、2023年1月19日、2023年5月18日,上海某设计公司先后将案涉3张票据分别背书给案外人。目前,3张票据状态均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上海某设计公司认为案涉3张票据被拒绝承兑,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未完成付款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定作款262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有权选择主张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的主体应是最后持票人或享有再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人。上海某设计公司接收案涉汇票后又背书转让,已不是最后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已经处分。虽然票据未经实际承兑,上海某设计公司面临持票人的追索,但其尚未实际承担责任,并非案涉票据的最后债务人,在追索过程中也不必然成为承担责任的人,其是否会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尚未最终确定。在此情形下,上海某设计公司依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向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原因债权,会使成都某房地产公司面临双重付款义务,也会限制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上海某设计公司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原因债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判决驳回上海某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债权人已将汇票背书转让情形下主张原因债权的典型案例。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维护票据的支付功能和流通功能,厘清票据法律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严格根据《票据法》的基本法理,强调债权人已将票据转让且未被追索承担票据债务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前手主张原因债权,否则将会使前手面临来自持票人和基础法律关系债权人的双重追索,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本案裁判对指导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认识和行使票据权利,解决类案裁判争议,促进票据流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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