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站与某咨询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咨询公司出具以某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后经某销售公司、某合作社连续背书转让给某租赁站。某租赁站作为最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出票人某咨询公司提示付款,出票人超期未签收。某租赁站起诉某咨询公司、某销售公司、某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前手要求承担连带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租赁站通过民间贴现方式受让诉争票据,其与前手并无真实交易、不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民间贴现行为违反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间贴现行为应认定无效,某租赁站不享有票据权利,判决驳回了某租赁站基于票据权利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特许经营资质,而民间贴现行为规避了国家特许经营管制,使票据贴现环节脱离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而累积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格把握民间贴现行为审查及认定标准,积极引导票据行为规范化,充分发挥金融审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作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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