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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聚合技术选择性推送竞争对手不实新闻报道构成商业诋毁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聚合技术选择性推送竞争对手不实新闻报道构成商业诋毁

——甲科技公司诉乙科技公司、网络技术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业诋毁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甲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科技公司、网络技术公司

【基本案情】

甲科技公司系“今XXxMApp客户端及“头X网”的备案及经营主体;乙科技公司系百x网及“百X”App的IOS版客户端的备案及运营主体;网络技术公司系“baixx”“百x”商标的商标权人及“百x”App的安卓版客户端的备案及开发运营主体。乙科技公司运营的“百x网”及“百x”AppIOS端发布了《痙瓷、卖惨,今xxx正在发动第二次“丙丁”大战》的专题栏目,导语内容为:“互联网圈对今xxx以及创始人张某的印象是:低调、克制、崇尚技术。但自从原丙公司公关负责人李某加盟后,今xxx变成了'丙公司第二',动辄掐架、逢人就咬,以碰瓷大企业作为上位的手段。”涉案专题下有14篇文章。前述专题和文章无法通过关键词检索的方式访问,但可以通过在网址中搜索长链接成短链接的方式访问。涉案专题和文章包含“甲科技公司因为xx网发表的文章而导致估值下跌了20%"“甲科技公司控诉及起诉丁公司不正当竞争系主动策划挑起的'瑾瓷'、自我营销及报复行为"以及“今xxx创始人张某某在朋友圈公开诋毀丁公司产品'抄袭'事件”等信息。2018年6月11日、19日、27日,甲科技公司分别通过邮政EMS以及电子邮件向乙科技公司发送了《投诉函》,要求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甲科技公司未就网络技术公司在百xApp安卓版客户端实施前述行为提交相应证据。甲科技公司认为乙科技公司、网络技术公司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网络技术公司、乙科技公司不同意甲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甲丁大战”系互联网热点事件,百x新闻作为新闻媒体为保障网民知精权进行专题报道;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符合诋毁“商品和服务”的要件以及“相关公众”要件;其行为系利用人工智能整合涉及公共事件的信息,涉案文章有正当来源系客观评价,非主观评述,属于自由表达,甲科技公司附有必要•的批评容忍义务。

【案件焦点】

1.原、被吿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涉案专题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3.如果构成商业诋毁,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科技公司、网络技术公司与甲科技公司都属于解决“人与信息关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经营范围、客户群体、市场利益等方面有交叉重合,存在竞争关系。资产信用、经营行为、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服务状况、企业形象、创新能力、商业文化、行业地位、技术水平及创始人职务形象等均关系到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涉案专题涉及的14篇商业言论屮包括虚假信息的传播、误导性信息。其中关于甲科技公司的经营服务状况、资产信用状况、企业形象,技术能力、员工素质及创始人状况等的负面信息,损害了甲科技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涉案专题内容通过捜索链接方式可以公开访问,处于公开传播的状态。乙科技公司、网络技术公司虽辩称专题存储在内部资源库且系甲科技公司通过破坏技术措施获取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于“甲丁大战”这-公共事件,乙科技公司推送的涉案专题从题冃设置、导语文风及子专题的题日设置与展现逻辑及子专题内部的文章选取上看,均是对甲科技公司负面性的评价引导,未尽到重复传播的谨慎注意义务,构成商业诋毁。乙科技公司虽辩称涉案专题内容系人工智能收集整理并聚合推送,但并未就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况提交相应证据。故乙科技公词的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对甲科技公司的商业诋毁,对于甲科技公司要求乙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用于商业诋毁的行为,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乙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分别立即停止在“百x网”及“百X”App的K)S版客户端中公开传播《碰瓷、卖惨,今xxx正在发动第二次“丙丁”大战》专题栏冃;

二、乙科技公司于木判决生效后七口内分别在“百X网”首页置顶位置及“百X”App的K)S版客户端首页置顶位置持续七日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甲科技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上述声明的内容均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据甲科技公司申请,依法选择一家全国性的媒体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乙科技公司、百x在线网公司共同负担);

三、乙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5600元;

四、驳回甲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科技公司、网络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一审法院2018年11月8H开庭审理中的当庭勘验可知,涉案文童存在阅读量和评论数的统计,勘验时浏览量在持续增长中。故可以认定乙科技公司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公开传播。因乙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有损甲科技公司商誉的虚假、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甲科技公司的商誉,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侵权情节酌情判定乙科技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涉及互联网新技术的新类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所谓“甲乙大战"系列案件中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知洛案件,涉及以网络热议的所谓“甲丁大战”为背景,互联网新闻平台利用网络聚合技术与“feed流”推送技术,以“新闻传播”之佑行“黑公关"之实的新类型商业诋毁纠纷。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诋毁条款的表述“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修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2019年修订后,该条内容及序号无修改)。相较于传统的比校广告类、司法待决类商业诋毁纠纷,本案的特殊性体现在:第一,文章内容以原告“公关风格"为评论主题,围绕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商业活动等方面展开。第二,涉诉文章系经被告乙科技公司聚合后编辑、排列、设置为专题并通过个性化推荐技术"feed流”定向推送。第三,被告乙科技公司系具备互联网新闻资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涉诉专题及文章系以“甲丁大战"这一网络热点问题为背景。

本案作为具有新闻热点事件及新技术模式背景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其具有司法指引意义的创新裁判方法及规则有以下四点:第一,运用文义解释和逻辑解释,明确商业诋毁纠纷中“商业信誉”的载体,具体包括经营主体、商业活动、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和品牌价值等方面。第二,尝试引入名誉权司法保护中言论二分法辅助界定“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体现了商业诋毁竞争法保护与名誉权民事保护的交叉联系和区别。第三,具有互联网新闻资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就涉网络热点话题的新闻报道如存在贬损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的信息,则可能产生名誉权侵权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请求权的竞合。第四,在鼓励技术革新的同时,结合涉诉文章的获取路径、呈现形态、逻辑关系等因素,分析网络信息嚴务提供者就涉诉专题和争议文章“二次传播”的价值选择和主观立场,进而确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传播“泛自媒体化”与“泛流量化”的同时,也对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真实性"与“中立性”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涉嫌商业诋毁的内容,在收到有效通知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旅;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闻报道和评论进行聚合、编辑、排列并二次传播时应当谨慎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互联网运营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对“有眼注意力资源"的竞争,即“流量竞争”。针对经营者的负面的新闻评论和报道对于用户的选择偏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将严重损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商业信誉的司法保护存在两种救济路径,即商业诋毁竞争法保护和名誉权案件民事保护。相较于后者而言,以前者为请求权基础的经营者需要就“竞争关系"、言论的"商业性"进行举证,当然,在举证难度加大的同时,依据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基础获得的损害赔偿额度也会相对较高,对于遏制商业诋毁不当正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

因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决避免以“人工智能”技术传播之名,行互联网“黑公关”之实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恪守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管商环境和商业秩序。在互联网平台上中立地传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或公共话题相关信息受言论自由的合法保护。但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这一过程中丧失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中立性,选择性地聚合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进行专题报道和推送,将被依法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陈昶屹万晓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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