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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投诉致删除电商平台链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10-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嘉瑞宝公司

被告:赵某全

被告:邓某辉

被告:徐某珍

被告:多维斯公司

被告:欧豪雅公司

第三人:天猫公司

案号:(2019)津0116民初5880号

【案情摘要】

嘉瑞宝公司与赵某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均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并从事地毯销售的经营者,且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由赵某全出面借用徐某珍的身份证,利用赵某全淘宝店铺“万嘉家居地毯”销售灰色格子拼地毯;利用多维斯公司淘宝店铺“SenMei家居艺术地毯”销售羽毛图形地毯;利用欧豪雅公司淘宝店铺“欧豪雅地毯”销售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并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良委托熟悉淘宝电商业务的相关从业人员邓某辉,通过使用徐某珍的身份证照片、签署有徐某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及用于证明销售在先的订单截图等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嘉瑞宝旗舰店”进行投诉。投诉过程中,赵某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分别出具了《声明函》,均声称受到著作权人徐某珍的授权,在淘宝店铺公开发表权利人名下的涉案作品。邓某辉以权利人徐某珍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名义,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作品登记证书》《声明函》等材料,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其中两款商品的三个链接被删除。

法院认为,作为嘉瑞宝公司的同业经营者,赵某全、多维斯公司在明知徐某珍并非涉案三幅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造权利依据的方式,利用阿里巴巴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嘉瑞宝公司三款销量较大的商品发起多次投诉,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对手竞争优势以获取自身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恶意”投诉,该行为致嘉瑞宝公司相关商品链接被删除,损害了其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欧豪雅公司应当知晓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提供相关商品销售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未核实授权人徐某珍真实身份以及其是否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情况下,即声称其经过徐某珍授权并向多维斯公司提供了其店铺商品的销售记录,其行为对嘉瑞宝公司相关商品被投诉而下架存在过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邓某辉明知赵某良为淘宝店铺的地毯商品经营者,也知晓被投诉方与赵某良是淘宝平台的同业竞争者,理应预见存在恶意投诉之嫌,此种情况下其未对徐某珍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接受赵某良的有偿委托,为投诉目的办理了涉案作品的版权登记并实施了对原告的投诉,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为赵某全、多维斯公司及欧豪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应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考量了嘉瑞宝公司因投诉所遭受的损失、被诉行为的情节、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在共同侵权中所起作用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行为人内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商平台经营者因同业竞争者恶意通知,导致相关商品链接被删除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天津法院受理的首例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从原告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投诉行为是否恶意等方面,对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充分论理,特别对恶意投诉的构成要件、专门代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以及共同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内、外部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说理,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本案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了《电子商务法》规制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依法维护公平健康的平台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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