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未予中止影响正确裁决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 某公司与付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付某等人系某矿业公司股东,该矿业公司持有某矿探矿权。2012年,付某等人与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受让付某等人在矿业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全面接管矿业公司。2014 年,付某等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以某公司在接管矿业公司后未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导致矿业公司两宗探矿权过期废止,进而致使矿业公司股权价值严重减损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 1.4 亿元。
仲裁审理期间,某公司多次以案涉探矿权废止尚在行政复议期间未作出决定为由向仲裁庭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但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不予中止,并作出裁决。以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探矿权灭失为由支持了付某等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以仲裁庭未中止审理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审理期间,某公司提交了自然资源部的复议决定该决定撤销了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案涉探矿权废止内容,某矿业公司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办理延续。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尊重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但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应以“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限。对突破“正确裁决边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侵害的的仲裁裁决,法院将通过撤销裁决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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