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在搜索引擎后台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
本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3814号,(2021)沪73民终772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姜广瑞 庄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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