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商事仲裁案例

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

日期:2023-08-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

---赖某与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置业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合10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文化公司以置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案外人赖某以置业公司隐名股东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经审查,法院认为赖某费仲裁案件当事人,其无权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故驳回其申请。

典型意义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条文的“当事人”系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有权进行上诉及申诉。本案中,申请人赖某亦行使了上诉及申诉的权利,均被依法予以驳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