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
---赖某与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置业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合10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文化公司以置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案外人赖某以置业公司隐名股东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经审查,法院认为赖某费仲裁案件当事人,其无权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故驳回其申请。
典型意义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条文的“当事人”系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有权进行上诉及申诉。本案中,申请人赖某亦行使了上诉及申诉的权利,均被依法予以驳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