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商事仲裁案例

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3-08-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房屋。2010年,该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先后签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由该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某物业公司以李某为仲裁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某物业公司依据的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查,虽然李某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但物业公司未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上述《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提供给李某,李某不知S晓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内容,故法院裁决涉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中仲裁条款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合意,也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依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协议一般只对协议签订方有效对于合同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商事活动中,交易行为往往伴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可扩张至债权债务的受让一方。但是,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情况,则原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能扩张至债权债务的受让一方。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