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驳回起诉?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廖议
【案情】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庭前,人民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补充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歧】
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驳回原告起诉,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规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异议,应该继续审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条文,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并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主动审查,若仲裁协议有效的,驳回原告的起诉;若仲裁协议无效的,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被告应诉答辩或者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其次,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的制度。而仲裁法的根本原则为自愿原则,即仲裁程序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仲裁管辖权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既可以授权仲裁机构行驶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合意收回这种授权,从而使得仲裁机构不再具有仲裁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视为当事人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仲裁协议的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可作为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参考。
综上,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发现存在仲裁协议,但当事人未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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