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萍萍、李祥、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至11月,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公司)相继认购分别由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正帆公司)管理的腾龙1号基金、方际正帆1号基金、正帆顺风2号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本案所涉基金为其中前海正帆公司管理的方际正帆1号基金。李萍萍、李祥就中来公司认购的3只基金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上述基金未来向中来公司分配的总金额低于投资本金并加上年化10%收益,则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向中来公司以现金补足。基金合同载明止损线为0.800元,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无论T+1日即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净值一致的时刻、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运营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T日净值的时刻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T日净值小于或者等于止损线的时刻较早者开始,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开仓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将本基金进行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5个交易日内(本基金剩余期限大于或者等于5个交易日的情形)或在本基金终止日前(本基金剩余期限小于5个交易日的情形)完成变现操作,将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基金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流程。2020年12月1日后,案涉基金单位净值大幅下跌,2020年12月31日,案涉基金单位净值为-0.089元。
2021年6月,中来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前海正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基于基金合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仲裁期间,中来公司于2021年1月以李萍萍、李祥为被告,前海正帆公司、国泰君安公司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李萍萍、李祥根据承诺函支付差额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仲裁案件尚未裁决,中来公司可以获得的清算分配款也不能确定,中来公司基于承诺函主张的差额尚无法确定,由此主张李萍萍、李祥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中来公司诉讼请求。
中来公司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查明案涉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及前海正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杰、李萍萍、李祥身份情况,依职权调取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的有关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等证据,并要求中来公司、李萍萍、李祥对案涉基金的投资联系和决策过程,李萍萍、李祥与前海正帆公司的关系及出具承诺函的原因等作出陈述。二审法院基于调取证据查明了李萍萍、李祥虽非就职于案涉私募基金管理人前海正帆公司,但系案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主体,认定其出具案涉承诺函无效,并根据李萍萍、李祥当时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还是登记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并因为出具案涉承诺函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认定李萍萍、李祥应就其过错向中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中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无需以相应私募基金产品所涉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执行结果确定作为前提条件,因为本案基金份额净值已为负值,且基金长期未按约定进入清算流程,前海正帆公司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认定中来公司投资的本金已经全部损失,未经清算流程不影响中来公司损失的认定。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萍萍、李祥向中来公司赔偿投资本金损失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孳息损失,并明确中来公司因案涉基金清算或本案诉讼请求之外就案涉基金合同主张权利而取得款项的,则该款项金额不计入李萍萍、李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金损失范围。
典型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亦违背“买者自负”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规避管理规定,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多发。同时,相关行为人违反基金合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假借私募基金产品违规非法占用资金情形亦高发,该类案件中,应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加强依职权调查,全面查清基金产品募投管退事实,正确认定相关行为效力,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私募基金产品市场秩序。
本案中,二审法院未机械以基金未经清算而认定投资者损失无法确定,而是通过依职权调查,查明案涉私募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为负值,长期未按规定清算,且管理人已被注销登记,差额补足承诺人均系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并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以及和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建杰均因案涉私募基金产品在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充分考量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和市场乱象,在准确理解监管规则的内在逻辑和规则体系的基础上,判断禁止保本保收益的监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认定李萍萍、李祥出具的书面承诺应属无效,并根据李萍萍、李祥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投资者全部本金损失及相应孳息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针对私募领域实践中的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乱象作出司法回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力打击私募基金领域乱象,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亦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立法旨趣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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