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黄某某诉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以弹窗交互方式与投资者达成仲裁条款,应当取得投资者同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交易自由。投资者仅为登录交易系统而点击接受仲裁条款,且未按照约定进行后续交易的,应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
二、基本案情
黄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现货原油交易”。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新版行情分析系统于2016年7月29日更新上线,黄某某每次进入交易软件时,系统均默认跳出“风险警示书”的弹窗,其中载明如发生相关争议,“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若您对上述内容不理解或不接受的,请您务必停止交易操作。您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的,视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黄某某点击确认同意该提示后方可登录交易系统。黄某某通过交易系统所进行的最后一笔买卖交易操作发生于2016年6月,但在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之间仍多次登录交易系统。
后双方发生纠纷,黄某某诉至法院,以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交易系统中发生的交易不具备合法性为由请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要求平台公司赔偿资金损失。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就解决纠纷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权处理本案。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系争仲裁条款记载于交易系统弹出的《风险警示书》,而投资者接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前提条件是“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该《风险警示书》系2016年7月29日交易系统更新后出现,而该日期后黄某某仅登录交易系统,并未进行任何实质交易。诉讼中双方对登录交易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产生不同理解,鉴于该条款系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应采取对投资者一方有利的解释,其中的“交易”应当理解为后续从事理财投资的实质交易活动,而非仅仅登录交易系统的操作。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风险警示书》中关于达成仲裁合意的条件。
此外,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应当以自主、自愿的方式作出。投资者从事理财投资过程中,随时登录交易系统并查看账户相关信息,系其必须进行的操作。涉案交易系统更新后,黄某某一旦登录,《风险警示书》即以默认弹窗方式出现。如果黄某某不点击按钮,后续操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如果仅以黄某某登录系统的行为就认定其接受仲裁条款,显然将不当限制投资者随时关注其投资状况的合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指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四、法官提示
当前,金融机构普遍使用弹窗方式与投资者就投资事宜进行信息交互,投资者需要对弹窗作出回应,达成协议条款,以此节省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案明确了电子仲裁条款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才能成立并生效,缺乏合意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弹窗确认仲裁条款或其他合同条款时,应当仔细阅看条款内容。如果遇到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周延的情况,不要轻易点击同意,同时应及时截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五、合议庭成员
赵红(审判长)、王鑫、余甬帆(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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