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奶牛养殖公司保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奶牛养殖公司基于其稳定的生鲜乳供货业务,就其对某乳业公司未来将有的应收账款向某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以维持企业运营、扩大生产经营。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奶牛养殖公司、某乳业公司共同签署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三方)》(有追索权)等相关协议后,某商业保理公司向某奶牛养殖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款,某乳业公司依据某奶牛养殖公司对其在未来实际产生的应收账款分期向某商业保理公司履行债务,另由某奶牛养殖公司分期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因商业保理公司仅收回部分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故向法院起诉主张向某奶牛养殖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某奶牛养殖公司承担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并支付尚欠的款项。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业保理公司在审查基础交易合同签订、合同约定内容、交易模式、往期履约情况等事实的基础上,就某奶牛养殖公司对某乳业公司未来预期将产生的应收账款产生合理信赖,该账款于将来实际发生时可以被确定为让与目标,且保理合同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可以作为受让人取得该债权的直接依据,案涉未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适格的保理合同标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某商业保理公司主张追索由某奶牛养殖公司返还剩余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企业可以未来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保障中小微畜牧养殖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奶牛养殖行业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流动性强,基于行业所涉及的特殊生物资料属性,融资难一直是养殖行业的急难问题。但奶牛养殖行业自身又具有供货稳定、应收账款流可预期等特点。保理公司通过为养殖企业办理保理业务融通资金,不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转需求,同时优化了企业资产结构,切实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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