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田桶装水”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景田公司
被告:佟某军、泽正公司等
【基本案情】
景田公司生产、销售的景田、景田百岁山等系列桶装水产品的饮料瓶瓶体、瓶贴设计曾被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景田公司亦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获得多项荣誉,其“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8.9LPC”包装曾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优秀包装设计”奖。佟某军委托泽正公司生产的水桶及委托案外人生产的口封、瓶贴,与景田公司上述桶装水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景田公司请求判令佟某军、泽正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景田公司桶装水所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景田、景田百岁山等系列桶装水产品所使用饮料瓶的瓶体和瓶贴设计曾被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景田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并获得荣誉。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景田公司的景田、景田百岁山等系列桶装水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系列产品的瓶体和瓶贴设计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应认定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瓶体和瓶贴设计风格和基本特征与景田公司产品包装装潢高度一致,泽正公司等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关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景田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水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桶装水所使用的包装曾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至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专利权期限已届满。鉴于该包装、装潢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为依法保护商业标识权利,法院将其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与商品包装、装潢权利在保护机制上的区别,对于生产和销售行为予以明确区分,仅判令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兼顾了保护商业标识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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