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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日期:2024-07-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实务问答:

( 1)过错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过错是否属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实质上即是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问题。归责原则,是指将责任归属于某主体的正当理由。若将责任归属于某主体的正当理由是其具有过错,即属过错归责原则;若将责任归属于某主体时无需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即不以其具有过错为前提,除法定事由外即使其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仍需承担责任,即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当然,除此之外,还存在过错推定情形,但其本质上仍属过错原则大范畴。只是,在确认是否存在过错时采用了推定的形式。

就我国民事立法进程而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致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演变。合同法之前的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应负的违约责任。”即属过错责任原则。就民法通则而言,其第106条第1款明确了“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明确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第3款对所有民事责任规定在有特别规定场合可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认为民法通则对违约责任采纳无过错归责原则,那么该条第3款无疑是多余的。

故应认为民法通则针对违约责任采用了过错原则。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王家福教授在其著作中亦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而后来颁布的合同法第107条既未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需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未规定“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认为采用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沿用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亦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违约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中中不考虑是否存在过错。如此,更有利与保护非违约方或守约方利益。

但为避免让违约方绝对担责导致风险不合理分配,更好平衡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法益保护,民法典对部分违约责任的减免、限制也作了特殊规定:一是违约责任减免。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第591条第1款、第592条、第823条第1款、第832条、第893条等。二是典型合同中的特殊归责与免责。如民法典第662条第2款、第824条第1款、第841条、第897条、第917条、第929条第1款、第930条等。三是允许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就限制或免除责任进行约定。特殊情形包括民法典第506条、第618条。

该指导性案例中,案涉基础关系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且银行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减轻违约责任的情形,故银行应对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银行应如何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该条实际上就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合法权益保障作了基本规定。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属为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适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

但由于商业银行在存款人面前处于强势地位,尤其是个人储蓄存款人在经济实力、权益维护等各方面与商业银行并不平等,故需要法律给予存款人特殊保护,因而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交由商业银行履行该义务。此外,如此规定除有上面因素外,还考虑到存款业务本身的特点以及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涉及广大个人经济利益,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等因素。

除了《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外,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具体在以下规定中也有体现:

一是保障存款人权益方面。该法第29条规定了办理储蓄业务时要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33条规定了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3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32条规定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二是便利存款人实现权利方面。该法第49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三是制止他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方面。该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银行破产清算时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该法第71条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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