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环境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所有的租赁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由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提供担保。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未依约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宣布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是京冀两地经营垃圾回收处置、基础设施与环境综合治理的新型环保企业,因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配套设备。考虑到合同履行前期双方正常履约的情况及企业现阶段实际存在的困难,为避免对案涉重点环保项目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借助庭前会议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向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确认了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妥善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推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同城效应”尽显,京津冀企业间合作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和实效。本案被告分别是北京、河北的新型环保企业,且案涉环保项目是河北辛集的“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关系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的保障。人民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为保障案涉重点环保项目的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搭建当事人沟通对话平台,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翟婧、朱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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