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4077号】
【案情摘要】
2006年1月25日,被告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进行掉期业务,双方签订了《ISDA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含附约)》。2007年3月7日、2007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又分别签订了《事由:SHA-111》和《事由:SHA-137》等两个具体掉期业务协议。之后,被告均未依约在指定账户内存入约定金额日元,致使《事由:SHA-111》和《事由:SHA-137》两个协议的各期息票互换无法进行。2009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有关未收到付款的通知》,后又出具了《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09年2月6日为提前终止日,表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提前终止金额,包括未付金额及清算金(平仓金额),并提供了具体计算方法。但被告仍未存入任何款项。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提前终止金及违约利息、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了“调解优先”的审判方法。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原告的利益需求以及被告的偿债能力,采取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偿债方式,既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影响被告自身的良性发展,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案由。本案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中国法院网和上海法院网都对此案进行了图文与视频直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掉期纠纷,具有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承办法院秉持挽救企业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动司法理念,成功调解本案,具有两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立足企业发展,取得双赢效果。承办法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并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告度过了企业危机,有效促进了企业发展,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涉及国际货币掉期业务,兼具新颖性、专业性、复杂性。为此,承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参考比较成熟的国际惯例,实现了审判思路上的超越和突破,方便了本案事实的查明、法律争议焦点的确定,也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本案的圆满处理,标志着上海法院在审理金融衍生品纠纷上迈出了更为专业化的一步,对于今后我国掉期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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