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浩然 李浩浩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关键词:金融借款/房屋抵押/提前收贷/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包括收取违约金、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等措施。
2. 在审理涉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因借款人逾期还款,金融机构主张提前收贷并行使抵押权的,应结合借款人逾期原因、还款能力、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可以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原告A银行与被告B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B向原告A借款80万元,用于购买本市一处房产,借款期限30年;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B及其亲属C、D、E名下,被告C、D、E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同意以涉案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四被告系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还款来源主要为被告B工资收入。受疫情影响,被告B自2022年工资收入有所下降。自2022年7月起,被告B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原告催讨未果后,于2022年11月通知被告B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或提前处置抵押物,于2023年2月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B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并处置四被告共有的涉案房屋用以清偿债务。
裁判结果
经调解,被告B同意于2023年5月归还截至2023年4月已逾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万余元,原告适当减免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自2023年5月起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若被告B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合同项下债权。
裁判思路
一、被告B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B未按约还本付息,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被告B抗辩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其工资收入降低,进而导致还款逾期。但被告B主张的事由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且该情况并非必然导致无法按时还款。故被告B不具备免责事由,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B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依据合同的约定,采取包括收取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等措施。
三、原告是否可以提前收贷
根据合同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可视情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本案中,判断原告是否可以提前收贷应考虑以下方面:
(1)有无明确约定?
如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合同条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有效认定。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如借款人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措施。因此,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贷款提前到期,有相应的合同依据。
(2)提前收贷什么情况下可适用?
提前收贷是一种很严厉的违约措施,只能适用于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情形。如借款人仅是出现偶尔的逾期还款或因不可抗力等情况一时不能还款,金融机构不得以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案中,被告B自2022年7月起,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后虽经原告催讨,被告B陆续还款。但截止本案开庭时,被告B已经欠付超过8期的本金及利息,并产生了相应的罚息,违约情形比较严重。根据双方签订的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提前到期。
案例评析
提前收贷条款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常用条款,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金融机构主张提前收贷普遍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依据主要是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但是,会对借款人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案中,被告B系普通工薪族,以工资收入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其工资收入受大环境影响减少系客观情况,被告C、D、E也无还款能力,并非主观上不愿意偿还贷款。如本案一判了之,四被告势必无力按照裁判结果立即清偿借款,将面临房屋被拍卖、变卖的困境。从原告的角度分析,金融机构以顺利收回贷款为主要目的,也不愿意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使得回款周期加长。综上,提前收贷并不符合双方利益。如被告B能将已经逾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予以清偿,继续履行合同不失为一种更优选择。
本案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借款人逾期原因、主观意愿、经济状况等因素,从公平价值取向和效率价值取向综合衡量,认为双方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基础,故采取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融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提前收贷可能会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借款人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就本案而言,如果简单依据“双方有约定”就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将导致一个家庭失去房屋。承办法官从实际出发,判断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协调原、被告达成调解一致意见,处理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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