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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全额追缴的实现路径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全额追缴的实现路径

——某投资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刑终146号、14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当事人

集资参与人:430余名群众

被告人:某投资公司及詹某、由某等12人

【基本案情】

自2010412月至2015年4月,某投资公司在旬邕县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8950.7万元。2015年4月,某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未兑付金额2712.9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30余名。陕西省咸阳市旬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及12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应的刑罚。该案上诉期间,涉案标的款2700余万元全部追回,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此情节,减轻了部分被告人的刑罚。

一审法院查明该案涉案款项的去处主要包括四部分:(1)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某林地项目,位于商洛市某林地开发公司林权18012.3亩。(2)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某大厦(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与科创什字西北角),因某投資公司未付清尾款,随着楼价上涨,出卖方便与某投资公司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此部分财产是涉案财产的最主要部分。(3)部分款顼用于向关联公司投资。且某投资公司及关联公司频繁更换公司股东、法人,多次转换股权,导致吸收的资金难以查实。(4)部分款项用于给相关主管和业务员支付提成费用。

追缴过程中发现,某林地项目不易执行。因此某大厦成为涉案款能够追回的最大希望,但仍存在纠纷,若等争议财产诉讼结束,权属明确后再执行,时间辱度非常大,集資参与人权益很难得到及时保护。

【案件焦点】

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且在主要涉案财产存在纠纷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款如何全额追缴到位。

【法院裁判要旨】

陕酉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词以创业投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违反《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了1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发现并致函要求停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仍设立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单位犯罪。在其资金链已经断裂的情况下,保护43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利益,追缴涉案款是重中之重。于是,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定性快、出手快、追缴快、力度强,将涉案款项全额追缴。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只要涉案款项数额确定,就可以追缴,即使在当事人上诉期间,法院仍可继续展开迫缴工作。于是该案在-•审审理期间,法院“定性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迅速定性后,旋即加班加点,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了涉案款金额2700万。涉案金额确定后,法院“出手快”,立即采取“查、冻、扣”等措施查控财产,冻结簷某名下存款26万余元;向涉案财产房产公司发出刑事裁定,协助查封某小区商品房1套;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封通知,查封某物业公司涉案房产178套。法院“追缴快”,在审理期间就查清了2700余万涉案款的去向,经过逐一摸排;迅速锁定某大厦是能追回涉案款的关键。虽然某大厦还存在纠纷诉讼,但随着房价的上涨,某大厦不断增值,有的公司便想收购某投资公司。在双方谈判收购过程中,法院全程参与,从中全方位监督、不断协调。针对收购意向公司出具的保函,法官多次前往云南、河南、北京等地核实,对不具有执行力的公司排除收购资格。经过长达近两年的努力,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协商一致,自愿代其偿还600万涉案款;某生物投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协商一致,自愿代其偿还2000万涉案款。但该生物公司目前无现金支付该笔款项,愿将其一投资项目的保证金200()万作为偿还债务资金来源,该笔保证金储存于商务部指定的专户中。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多方不断协调,最终通过省商务厅解封了该笔资金,法院前往北京冻结、扣划了其中1900余万元。

同时,联合追缴“力度强”。一方而,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先后数十次前往西安、咸阳、安康等地查控涉案车辆4辆、房产1套、其他财产200余万元。另一方面,与其他法院、公安机关协调解决财产处置问题。被告人还因民事纠纷,被其他法院冻结财产。根据2014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先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承担其他民事债务的顺序执行。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奔赴其他法院协商沟通,根据先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承担其他民事债务的顺序,追回部分涉案款。

最终,该案涉案款2700余万元全部追缴到位o2021年4月30H,在旬邑县体育场召开了兑付大会,该涉案款项现巳全部兑付给430余名投资人。

【法官后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社会不特定对象,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案发时被告人往往资不抵债,追缴涉案款异常困难。笔者认为,全额追缴涉案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发力。

一、查清涉案款项的“来龙去脉”是基础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常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为了赢得更多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他们在最开始时一般釆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兑现利息。长此以往,等到资金链断裂被发现时,涉案财产几乎都消耗殆尽,所剩无几。因此,想要追缴涉案款就必须查清楚该款项的“去处”,逐一排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所有线索进行摸排核实登记造册,这样才能为追缴工作做好铺垫。

二、“三快一强"追缴涉案款是核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依法必须予以追缴,只要数额确定即可追缴,即使在当事人上诉期间,法院也可对涉案款项继续追缴。因此,为了防止被告人转移资产,法院应采用“三快一强”的方式追缴涉案款,即案件定性快、查控财产出手快、追缴速度快、联合追缴力度强,这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全额追缴的实现途径。

“案件定性快”,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要快速对案件类型进行定性研判,一旦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要在最短时间内确定涉案款项的具体数额。“查控财产出手快",确定数额后,法院就可采职冻结、查封、扣划等措施对涉案款进行追缴,即使当事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追缴工作也不应懈怠。“追缴速度快",在审理期间就査清涉案款的“来龙去脉”,逐一摸排核实,迅速锁定可供迫缴的财产线索,沉下身子下茬立势跟踪挖掘。对易于执行和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划分整理,重点突击易于执行的财产。当所有财产可能资不抵债时,就要对一切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全面摸排,多点发力,多点执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追缴回更多涉案款项。如果被告人提供了保函,法院就要去开具保函的银行亲自查询保函的真伪,以及是否可供执行等情况。

“联合追缴力度强”,在迫缴涉案款时要与相关单位(公司)联合迫缴,形成合力。一方面,与财产线索相关的公安机关、法院及其他单位保持紧密联系、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只有相互协作、共同发力才能进一步增强追缴的广度和力度。如果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且被不同法院查封、冻结、扣划的,追缴法院应与其他法院积极协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規定的顺序执行,即首先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其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承担其他民事债务,接着执行罚金,最后执行没收财产。这样才能确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项最大限度地被追回。另一方面,涉案款项往往涉及领域比较广泛,需要和相关领域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形成合力,分块追缴,就像缝衣服一样,一块一块地进行,这样拼凑起来才能追缴完毕所有涉案款项。

面对涉案群众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现实状况,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法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场所依法取缔关闭。

三、做好涉案款兑付工作是关键

做好集资参与人氣别、确认、登记及确定投资额工作是将迫缴的涉案款兑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关键。

(一)甄别集资参与人

三步走甄别集资參与人:(1)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通知涉案集资参与人积极申报投资情况。(2)根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情况竄别部分集资参与人。(3)根据审计、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账本、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氟别集资参与人。

(二)确定集资参与人资格及集资金额

(1)对于有合同的申报人,根据被告人的账本记账情况,与被告人逐一确定是否为集资参与人及集资金额。(2)对于没有合同的申报人,根据被告人的账本、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的作证情况确定其是否为集资参与人及集资金额。(3)对于已经死亡的集资参与人,根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及公正情况,确定继承人。(4)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核实集资参与人及集资金额的,可结合已收集的其他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

(三)涉案款仅兑付本金,不兑付利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兑付时除了本金外,是否还应兑付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折抵本金?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笫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迫缴和处置问题”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參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只兑付本金,不兑付利息。如果巳经收取利息或者分红的,在兑付时应予以扣除。

对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此时,集资参与人的回款=清退基数x清退率。清退基数是指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本金减去从被告人处已经收回的本金、利息、分红等投资回报。清退率是司法机关追回的涉案款项数额除以应当清退的款项总额。

编写人:陕西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冯义何健姚宝民梁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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