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披露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裁判要旨:
Ⅰ、当公开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将对行政决策判断、行政机关内部磋商、内部意见表达带来不良影响时,相关信息可免于公开,以保证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的实现。
Ⅱ、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该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而非仅对个别投资者公开亦是实现上述原则的重要组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性规定,亦应保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实现。相关信息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会违反证券法第三条规定的证券活动公平的原则。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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