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清算义务与管理人责任的认定——邓某诉某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某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是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某公司持有的某珠宝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同时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并回购前述股权收益权,并约定该特定股权收益权不会发生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由保证人为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邓某以合格投资者身份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合同》,认购涉案资管计划,并支付认购款100万元,获得两期收益共计68,754.93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珠宝公司15%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其持有的某珠宝公司2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其2017年累计新增借款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97.02%;其持续为案外人提供担保;且某公司涉及众多诉讼及司法查封,同时《回购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2018年6月20日,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第三期行权费,导致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后某证券公司对某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但胜诉后未执行到位。
监管部门对某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过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某证券公司对涉案资管产品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投资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律师费、差旅费。某证券公司以该资管计划未经清算、投资者损失尚未确定等理由提出抗辩。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若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资管计划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是否客观发生。虽然涉案资管计划未经清算,但邓某在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后长时间未获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某证券公司对某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后,相关执行款项并未到位,执行程序反映出资管计划可实际取得财产的分配时间及金额均不确定,且管理人无证据证明资管计划尚存在可清算资产,故本案中可合理认定邓某在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已客观产生。
资管机构在管理阶段应勤勉尽责,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处理受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案中,某证券公司在其明知或应知融资人某公司及其保证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多次违约的情况下,却未及时披露并控制相关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亦能印证某证券公司在涉案资管计划中存在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问题。综上考量,某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并履行合同义务,在管理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中,邓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某证券公司的违规违约行为对邓某的损失亦存在影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酌定某证券公司对邓某的赔偿范围为投资本金的30%。同时为避免投资者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法院明确了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可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再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四、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领域进入大资管时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类资管业务蓬勃发展,资管产品及交易结构的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增强,引发的资管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涉及资管产品到期后未经清算,投资者的损失能否确定的问题。法院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认虽未经清算,但投资者损失已客观发生,有助于明确管理人责任边界,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投资者在购买各类金融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投资对象,购入后亦应及时关注产品动态,督促管理人适当履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五、合议庭成员
贾沁鸥(审判长、主审)、孙倩、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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