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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持卡人违约责任

日期:2024-06-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信用卡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持卡人违约责任

——某银行诉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提出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后,银行未及时将分期还款不予批准情况通知持卡人,导致持卡人陷入错误认识,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导致信用卡持卡人违约,银行对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故人民法院对银行主张的相应部分违约金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2日,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意遵守《某银行信用卡章程》《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内容。该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某银行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办卡条件,并向王某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某于2020年6月出现逾期还款,遂与某银行工作人员联系申请办理分期还款销户手续,某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信用卡逾期3个月后,其间未消费也未还款,方可办理分期还款手续,分期还款结束后可销户。为了达到某银行办理分期还款销户手续的要求,2020年6月至8月,王某某未使用此信用卡进行消费也未还款。后王某某认为分期手续已办好,并于2020年10月开始还款,10月和11月每月还款1,212.99元。其间某银行工作人员未通知王某某分期还款手续未办理成功,王某某于2020年12月向某银行询问还款情况才得知此情况。截至2022年10月24日,王某某尚欠透支本金15,947.81元。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某偿还透支本金15,947.81元、透支利息10,760.42元、违约金2,574.52元,共暂计29,282.75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以未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王某某认为其逾期系某银行工作人员错误指导及不作为造成,违约金、逾期罚息和逾期利息均应由某银行负担,其仅归还扣除5,539.86元后的本金10,407.95元和该本金产生的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系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案涉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主张王某某偿还透支本金15,947.81元及利息10,760.42元(截至2022年10月24日),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此后产生的违约金系某银行工作人员的错误引导,及分期还款手续未获批准结果未及时通知王某某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某银行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某银行主张违约金2,574.5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信用卡是拉动消费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在便利金融消费者日常消费支付、缓解金融消费者收支压力、活跃经济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必须签订发卡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而有的银行此类合同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单方义务约定较多,却对发卡银行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的约定较为简略。本案中,信用卡持卡人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协商办理分期还款销户手续,但因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持卡人的损失扩大,发卡银行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适当减轻信用卡持卡人的违约责任。本案确立了“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信用卡持卡人违约责任”的裁判理念,平等保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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