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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机制在涉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的适用

日期:2024-06-20 来源:| 作者:|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调机制在涉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的适用

——某银行定州支行诉王某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因借款人逾期还款,金融机构主张提前收贷并行使抵押权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借款人逾期原因、主观意愿、经济状况等因素,从公平价值取向和效率价值取向综合衡量,双方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基础,宜采用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2日,某银行定州支行与王某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的贷款用途为购买定州市某居住小区房产。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定州支行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王某某向某银行定州支行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2月12日,某银行定州支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此笔贷款,但王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数次对其进行电话催收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之规定,某银行定州支行要求判令其与王某某间《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余额。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某某自2023年10月9日之后按照双方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担保人某房地产公司对王某某所欠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在公正与效率的办案基础上,充分考虑客观民生因素及保障金融安全的因素。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且仍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并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能动履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本案中,办案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耐心做足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同意给借款人适当的宽限期。历时两个月,借款人把所欠住房贷款还清。对于此类案件,如果简单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贷,不仅可能导致一个家庭失去现有居住房屋,还可能导致银行预期利益实现的成本增加。因此,在同类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本案调解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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