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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公司诉讼案例

董事长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日期:2024-07-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万宁真情岛旅业有限公司与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旅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关 键 词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股东知情权 保护中小投资者 损害股东权益

案情概要

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翡翠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3日,现有股东为原告万宁真情岛旅业有限公司(简称真情岛公司)和第三人海南旅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郝某久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21年 12月9日,第三人制作《关于召开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函》,提议于2021年12月11日在海南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翡翠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议变更翡翠公司董事长事宜。2021年12月10日,第三人工作人员毛某军通过微信向真情岛公司传达该函。同日,原告制作《关于<旅投服务函[2019]9号>的回函》表示上述第三人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同时,原告将按法定程序提请翡翠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该回函于2021年12月11日通过微信发送文件及扫图片的方式向第三人送达,且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EMS邮寄给第三人,经查,该邮件于2021年12月13日12时24分由单位前台签收。

翡翠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六条第(六)项约定:(1)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九条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某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及翡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应由董事长郝某久召集和主持;董事长郝某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旅游公司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但在履行了上述前置程序,董事长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才可自行召集和主持。2021年12月11日的临时股东会议是旅游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直接发函给原告通知其参加的,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也未满足会议召开通知时间。且真情岛公司已回函表示该会议违反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程序,真情岛公司、被告翡翠公司均未出席该会议,故法院认定案涉的临时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据此,应认定案涉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判决如下: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的《万宁翡翠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认可了该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活动日趋活跃,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也随之增加。公司权力机构行使权利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决议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则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第三人旅游公司作为被告翡翠公司持股比例51%的大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被告翡翠公司章程规定,未履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前置程序及会议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故认定案涉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公司决议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关键,决议质量一般能够反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情况,而对公司决议的瑕疵之处进行完善,则可直接推动成熟治理机制的形成。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和撤销制度,赋予股东对瑕疵意思表示的诉权,是保护中小股东投资者的重要手段。该案例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对于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予以完善,以“企业视角”强化服务举措,保障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均等参会与表决权的典型案例。

实践中,公司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每位股东享有均等参会与表决的机会,切实注重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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