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章程或决议程序提供担保的效力——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与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程序的,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案号:(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1年第2期(总第172期);另见何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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