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12.26
【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2.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7.07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总第2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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