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第一次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可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再以此进行抗辩——上诉人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被告)在案件第一次一审审理期间,并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该案已经过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再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依据不足。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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