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执行、执行异议、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
案件编号:2024-17-5-201-007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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