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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4-05-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词:民事诉讼、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增资、转让出资、法律责任承担

案件编号:2023-10-2-472-001

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7月15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60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2月24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53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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