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案例:【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但是在部分业务往来中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是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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