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从事该公司工作的人员属于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件:李某某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7)皖0523刑初8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和县瑞银典当有限公司的经理,接受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县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1委派,以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的口头委托,从事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和县丰乐古道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李某利用上述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招投标的保证金449.41万元,用于其购车、网上娱乐平台充值、借款等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故对辩护人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赔单位损失,其归案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要赃款,已挽回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部分经济损失3567098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辩护人相应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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