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奇寻衅滋事案——吸毒后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奇长期吸食毒品,2020年7月1日凌晨吸食后,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一路口拦停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车辆,用拳头打碎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副驾驶玻璃,并打被害人王某的脸部、头部,之后被告人李某奇驾驶被害人王某的车辆离开现场,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撞上被害人宋某的出租车停下,被告人李某奇又上前砸碎该出租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和被害人宋某车辆损失价值为1076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奇对二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二人谅解。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奇随意拦截、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是对他人实施暴力、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有长期吸毒史,吸毒后产生兴奋症状,在道路上随意拦截他人车辆、殴打他人,并驾驶拦截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给公共秩序带来了威胁,应予严惩,法院依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事后的悔罪态度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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