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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峰非法经营案——非法出售“笑气”

日期:2023-09-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曹某峰非法经营案——非法出售“笑气”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峰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地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其租赁的山西省太原市一库房内进行分销,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136080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曹某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曹某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曹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峰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氧化剂,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食品加工等领域,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伤。因吸食者吸入“笑气”会短期产生轻度麻醉感、欣快愉悦感,使人置身幻觉,因此出现将“笑气”作为“准毒品”进行贩卖及吸食滥用的现象。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本案被告人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多人销售“笑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决,有力打击了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的犯罪,给吸食者予以警示,给群众进行了普法,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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