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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鑫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惩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日期:2023-09-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巩某鑫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惩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人巩某鑫与刘某、牛某三人在巩某鑫的车内吸食海洛因三次。2021年7月被告人巩某鑫与贾某、冯某三人在从山西省忻州市返回晋中市途中,在巩某鑫的车内吸食海洛因。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巩某鑫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租住屋、饭店、宾馆、酒店、KTV等固定场所,还包括车辆、船只等可移动场所。毒品是万恶之源,吸毒不仅损害自身的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犯罪,危害社会和谐发展,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将毒品抵制在外,避免自己的住所、车辆等沦为吸毒场所,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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