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惩治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系吸毒人员,知道从王某龙处能买到毒品。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的妹妹为非法牟利准备贩卖毒品,让被告人姚某为其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姚某通过手机与王某龙联系,介绍其妹向王某龙购毒。被告人姚某的妹妹在山西省太原市向王某龙以19000元购买毒品吗啡29.85克后,携带毒品返回山西省繁峙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
【裁判结果】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其妹为贩卖毒品而购毒,帮助其妹联系介绍毒源,其行为系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遂对被告人姚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和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居间介绍者牵线搭桥于毒品交易中的贩毒者与购买者之间,实施促成毒品交易的帮助行为。此时的居间介绍行为是贩毒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明知其妹为贩毒而购毒,积极联系毒品上家,实施居间介绍行为,其牵线搭桥加速了毒品的流转,扩大了毒品的危害,依法应予定罪处罚。居间介绍毒品买卖,一般从居间行为中牟利,收取促成毒品交易的“居间费”,但也有一些并不收取费用。无论是否收取“居间费”都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警示,从中介绍买卖毒品这个“忙”,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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