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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责令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在刑事案件中责令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时年17周岁)在明知钱款系他人实施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河北区、滨海新区等地招募多人办理银行卡并收购,再交由同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350万余元,黄某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伙同他人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黄某父母早年离异,黄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但多年来,黄某的父亲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对其疏于管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父亲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责令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家庭教育缺失,是隐藏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深层原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教挽救迷途未成年人回归正轨,不仅需要刑罚手段干预,更需要广大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依法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邀请区妇联工作人员及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引导家长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帮助家长学会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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