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制作公司及陈某等十六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珠海某制作公司
被告人:陈某等十六人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钦作为被告单位的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公司名义与陈某杰(另案处理)团伙商议制作光盘业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彭某丹作为陈某杰团伙中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客户的订单,从被告人罗某骤处订购美剧、美国电影等节目片源,罗某骤在明知陈某杰团伙购买节目片源用于制作盗版光盘的情况下,先后为陈某杰团伙提供790部价值共计人民币64.447万元的节目片源。陈某将客户订单及节目片源,通过时任陈某杰团伙司机的被告人韦某,交给时任海纳公司计划部主管的被告人郑某杰。王某钦在明知没有授权和委托书的情况下,仍授意、指使负责公司生产的被告人韩某柱以及郑某杰进行复制生产。期间,郑某杰按照王某钦、韩某柱的要求,安排时任公司工程师的被告人宋某鹤,将公司七号光盘生产线上的镜面更换为无SID码镜面或者假SID码镜面。时任公司生产线班长的被告人李某峰按照韩某柱、郑某杰等人的要求,在明知是生产盗版光盘的情况下,制作出大量盗版光盘。被告人黄某忠、冯某华作为海纳公司的司机,在明知是盗版光盘的情况下,将公司生产完成的盗版光盘运输至广州市指定地点,与韦某等人进行交接。韦某等人将光盘运回陈某杰团伙仓库后,由被告人吴某凤负责盗版光盘包装材料的印刷、制作以及光盘包装工作,被告人万某斌等人帮助对光盘进行包装。后陈某、彭某丹根据客户订单,通知万某斌、韦某等人进行配货、发货。时任陈某杰团伙出纳的叶某姗等人,在明知陈某杰团伙经营盗版光盘业务的情况下,仍负责对外支付片源、光盘制作、包装材料、设计等费用,收取盗版光盘销售款,以及记账、审核等财务工作。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陈某杰团伙共向被告单位支付盗版光盘制作费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等十六人均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珠海某制作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等十六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内容为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作品的光盘,非法经营数额达70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作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期,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人民币四万元至三百五十万元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光盘生产线及侵权复制品的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著作权领域涉盗版光盘制售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且通过网络论坛等手段将盗版光盘销售至海外,交易时间长、次数多、涉及地域广,社会影响大,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限制了不法人员的再犯能力,全方位增强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文化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