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时采用违法手段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
案例:邵暮平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单位设立后,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合法,但行为手段违反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并未否定,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合法程序成立后,超过其核定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权威指引:《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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