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黑吃黑”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将本人办理的银行卡交于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为获利仍将其名下北京银行卡、平安银行卡、三湘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上述北京银行卡流水为人民币2345756元,廖某芳等人因被诈骗向该账户转账,已有被害人登记报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68256元。上述三湘银行账户为北京银行的二级账户,当日入账流水达人民币2338900元,上述招商银行账户当日入账流水为2133050元,其中2000000元系作为上述北京银行卡的三级账户,由二级账户三湘银行转入,上述涉案银行卡被冻结止付,相关案件被登记在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
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上述平安银行卡内的资金非本人所有,仍采用秘密手段,通过其微信账户转出人民币5000元用于挥霍。
裁判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盗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黑吃黑”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后,获悉银行卡内转入款项,在被帮助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款部分或全部据为己有。被告人帮信行为的目的是“获取报酬”,而“黑吃黑”的犯意来源于“对巨量赃款的贪念”,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赃款”,行为属于通过秘密手段窃取钱款,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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