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何某、杨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要旨:
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网站、网页经营者的广告收入实际上就是其经营所得的利润。在该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传播淫秽物品达到相应的数量标准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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