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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设立运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8月,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冯某某、吴某(皆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招募供卡人并组织安排人员为上家转移资金。钟某某负责与上家及币商对接,联系资金的下发和转出;冯某某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转账现场,二人对非法获利进行分成;吴某负责招募供卡人,按照供卡人转账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负责具体操作电脑或供卡人的手机实施转账;龚某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带供卡人到现场转账并记账,从吴某处领取好处费。经查,4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106万余元被以上述方式转移。其中,钟某某、孙某某参与全部犯罪事实,郭某、黎某某、王某、龚某某参与部分事实,犯罪数额分别为59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30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2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钟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跑分团伙组织模式、层级架构、职责分工、违法所得等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对其作案模式及犯罪数额认定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经教育督促,涉案6人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2022年9月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龚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且系专科院校在读学生,经督促已退赃退赔10.5万元,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为违法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非银行支付账户,并协助转账、取现,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重要“帮凶”。“洗钱”活动为打击治理上游诈骗犯罪制造障碍,增加追赃挽损难度。对于专业化“洗钱”团伙,特别是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予以依法严惩。

2.对涉案在校学生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对涉案在校学生,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通过“跑分”将赃款洗白,以“利用银行账户转账,轻松月入过万”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不少人被蝇头小利蒙蔽,成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民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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